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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温馨提示:经营卫生用农药要守法

发布日期:2026-04-03 16:24 [ ] 浏览次数:

近年来,随着群众生活水平持续提升,对居住环境整洁度、舒适度的要求不断提高,卫生用农药市场需求稳步增长。为切实强化卫生用农药监督管理,规范经营使用行为,保障群众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,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:

一、卫生用农药属法定农药范畴,必须依法取得登记

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《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》(农办法函〔2021〕19号)规定,凡产品标签、说明书标注具有防蚊、驱蚊功能的,不论有效成分为化学物质还是植物源性成分,均纳入农药管理范畴,应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、经营。标注防蚊驱蚊功能的花露水、防蚊贴、防蚊液、驱蚊手环等产品均属农药,未取得登记证擅自销售的,一律按假农药依法处置。特别提醒:我国已全面禁止各类蝇香产品生产经营。

二、卫生用农药标签标识必须严格符合法定规范

依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,卫生用农药标签、说明书须经农业农村部核准,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改、增减内容。重点规范以下事项:

1.标签、说明书不得标注未经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、使用方法等文字、图形及符号;农药名称必须使用登记证核定的规范名称,不得擅自增减文字。

2.标签标注的可追溯电子信息码须为二维码形式,可正常扫描识别农药名称、登记证持有人等关键信息。

3.标签不得含有虚假、误导性内容,严禁误导扩大使用范围、加大用药剂量;严禁标注适用于儿童、孕妇、过敏体质等特殊人群;严禁夸大功效、虚假宣传、贬低同类产品;严禁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、形象作证明推荐;严禁使用“高产”“增产”“铲除”“根除”“速效”等绝对化、断言性表述。

4.标签、说明书不得带有宣传广告性质的文字、符号、图形,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及荣誉称号。

5.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;使用注册商标的,须标注在标签四角,所占面积不超过标签总面积九分之一,商标文字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字号。

三、卫生用农药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责任

经营者采购卫生用农药时,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,查验农药登记证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,核对包装标签是否规范,核实产品登记防治对象与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一致。严禁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、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农药产品。相关资质信息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(http://www.chinapesticide.org.cn/zwb/dataCenter)查询核验。

对经营假冒伪劣卫生用农药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卫生用农药,以及采购、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、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,农业农村部门将依照《农药管理条例》从严查处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(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农业科供稿)


来源:太阳集团8722c官网版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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